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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2015-03-20    作者:王秋荣律师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在实际案件中,离婚申请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在实际案件中,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呢?请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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