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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成陌路 分手容易分房难

2015-03-20    作者:杨文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原是恋人关系。为了给两人结婚准备房屋,2007年11月18日,陈某、陈父、杨某以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由陈父缴交首期款68259元,并出资进行装修,每月的房屋按揭...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原是恋人关系。为了给两人结婚准备房屋,2007年11月18日,陈某、陈父、杨某以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由陈父缴交首期款68259元,并出资进行装修,每月的房屋按揭款由陈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支付,杨某对该房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该房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

现因陈某与杨某的感情破裂而分手。为此原告陈某、陈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争议房屋属陈某、陈父所有,被告杨某应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但被告认为争议房屋系两原告及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购买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均有三人的名字,应属共同共有财产。分手后婚房到底是谁的?两人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期间,两原告为了证实杨某没有出过房款,提交了一份陈某与杨某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上述争议房屋是陈家出全资购买,产权属陈家所有。两原告主张因陈某与杨某感情破裂,且杨某对该房没有出资,所以杨某放弃该房产权。杨某对该《协议书》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交任何出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因陈某与杨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上述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向杨某作说理释法工作。最后,杨某坦诚其对争议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其同意上述房屋归陈某、陈父所有,其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并愿意协助两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评析】

如今,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商品房的越来越多。两情缱绻时,恋人决定一起买房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如果分手,就面临着房屋如何分配的问题,

本案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买商品房形成共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如何分割问题,对此,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陈某和杨某在拍拖期间以陈某、杨某及陈父三人的名义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可是到最后,陈某与杨某的感情却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婚房到底是谁的?两人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本案由于双方在共同买房时签订了《协议书》,根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试想如果陈某事先没作好安排,签订共同购房《协议书》,结果可能会是人财两空。

【律师支招】

凡事预则立。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的传统观念,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房产往往碍于情面,影响婚后感情,而作出明确的约定。但购买房产是当今中国人最大的一笔开支,也是父母倾其一辈子积蓄,在目前高离婚率的社会下,一旦婚姻破裂、家庭瓦解,双方为房屋争得头破血流的情况经常上演。如果没有事先安排,而法院对此也无能为力。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商品房,应当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对出资及所有权作出安排。如果不能签订协议,也要保存好出资的相关证据,一旦将来发生纠纷,解决起来才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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