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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二零一零年8月份,潍坊某城中村进行旧村改造,在村委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部分村民反悔,对补偿条件不满,拒不搬出。该村支书压力很大,在他人的怂恿下,该支书有了强制拆迁的想法。于是在其授意下,聚集了三十多人的拆迁队伍,在某天凌晨,该批人带着工具、铲车来到该村的几户钉子户,采取砸门强行闯入的方法,将这几户村民强行拖出,再用推土机将房子强行推倒。后有村民报警,在警察赶来之前,该伙人已将两户人家的房子推倒,后经鉴定共给这两户村民造成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后警察将该伙人中的大部分抓获,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闯入住宅罪分别对二十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大部分当事人中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诉。其中王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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