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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因临时牌拒赔

2015-03-20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投保车发生事故慈溪周先生给爱车英菲尼迪投保后发生车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周先生的车挂的是临时牌照,车祸时车子的临牌已经过期,属于无牌上路,不予赔偿。那么,真如保险公司所言,过期临牌的车子遭遇车祸,无法求偿?...

投保车发生事故

慈溪周先生给爱车英菲尼迪投保后发生车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周先生的车挂的是临时牌照,车祸时车子的临牌已经过期,属于无牌上路,不予赔偿。那么,真如保险公司所言,过期临牌的车子遭遇车祸,无法求偿? 

2013年7月5日,慈溪的周先生在宁波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为5天。当月16日,他在温州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过期。

7月23日,他把车子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第二天,安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车损是4万余元,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10多天后,周先生提车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可很快他就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电话通知,理由是车祸发生时属无牌上路,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周先生不服,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海曙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不赔”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强调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未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临时车牌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保险公司因临时牌拒赔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依“无证不赔”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同时,周先生将临时牌照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而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事故的发生与临时牌照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内容,必要时候甚至应该邀请专业律师陪同审核。只有对合同了如指掌,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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