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请看资深房产纠纷律师的解读。
1、主要有共有入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
2、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就上述情况而言,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因此,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对整体房屋其他部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损害。
资深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您,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林高民律师办案心得:为每个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关注微信“林高民律师”(微信号lingaomi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林高民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林高民律师,即时了解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等相关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