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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原政协主席张彭慧自杀 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015-03-23    作者:骆文龙律师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自杀,截至目前,自杀原因尚未查明。但无论怎样,毕竟已经身死,即使其真有不可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可以免责的。张彭慧自杀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中秋节晚上被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自杀,截至目前,自杀原因尚未查明。但无论怎样,毕竟已经身死,即使其真有不可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可以免责的。

张彭慧自杀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中秋节晚上被发现自杀身亡,地点在其位于呼和浩特市党政大楼的办公室内。

张彭慧1954年8月出生,内蒙古赤峰市人,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1971年11月参加工作,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委书记,赤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2008年至2013年间,任呼和浩特市政协主席。2013年结束呼和浩特市政协主席任职时,张彭慧年龄为59岁,今年则年满60岁。

张彭慧最近的一次公开报道是在2013年1月2日,政协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内蒙古人民会堂开幕,会议由呼和浩特市政协主席张彭慧主持。

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的数量有所增长,自杀成为官员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自杀多采用跳楼、自缢等方式。自杀原因多数无法明确,大多以抑郁、压力大等说法概括。

刑法中的免责情形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占案;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但是,如果该官员自杀的背后真有不可告人的秘密,那必将引起一阵轩然大波。因此,希望其自杀的真相能早日公布于众,同时也希望是个不至于太让人失望的真相。

  • 骆文龙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以获得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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