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所以法律对它有着严格的限制。那么,在实践中,对于格式合同一般有哪些限制呢?下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资深的律师提醒您: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是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该内容无效。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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