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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2015-03-23    作者:骆文龙律师
导读: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取证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刑讯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一个典型特点。但是在现代社会刑讯逼供是绝对不允许的,还有可能触犯刑讯逼供罪...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取证方式,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刑讯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一个典型特点。但是在现代社会刑讯逼供是绝对不允许的,还有可能触犯刑讯逼供罪,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最后,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您:如果在审问过程中被刑讯逼供,要及时通知自己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骆文龙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以获得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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