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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保险纠纷可调解 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2015-03-23    作者:董泽云 律师
导读:太原保险纠纷可调解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也迅速增长,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过长。1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在太原市范围内正式启动...

太原保险纠纷可调解

近年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也迅速增长,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过长。1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在太原市范围内正式启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12月1日起,太原市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由保调委进行调解。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两年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启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对接、诉中对接、调解反馈、司法确认以及调解协议履行的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当时,万柏林区法院和阳曲县法院被确定为试点。经过两年的运行,这一机制已经成熟。12月1日,这一机制将在太原市范围内推行。

保险合同的成立

太原市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同意接受保调委先行调解的,由保调会先行调解。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必要,也可交由保调委调解。调解成功后,由保调委组织各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保调委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保险合同不仅是一项民事行为,也是一项合同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也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面对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采用调解形式可大大简化程序,节约成本。希望这一模式能够真正给争议双方带来便利。

  •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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