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设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一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
【法院判决】
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
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关注微信“张涛律师”(微信号zhangtao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911056513
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