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利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四个特点:
1、产权人出售房屋目的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与一般房屋买卖不同,此类案件中房屋产权人多为高利贷的借款人,由于不能归还到期的高利贷本息,他们不得不售出已购房屋。
2、产权交易多由放贷人直接操纵。该类案件中,贷款人往往在放高利贷之时,要求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担保,交出房地产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声明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处置借款人所有的房屋。因此,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贷款人或以借款人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出售,将所得价款优先偿付高利贷;或以买卖形式将借款人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直接充抵高利贷。
3、房屋买卖形式合法。高利贷贷款人代理出售房屋时,通常持有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部分授权委托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贷款人直接购买借款人房屋时,买卖合同上双方签名真实;这些都使得房屋买卖从形式上看完全合法。而对高利贷贷款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借款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4、卖出房屋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由于中老年人对高利贷和房产交易规则认知不足,其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在已统计的案件中,房屋出售人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占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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