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但是没有经过清算就将公司注销,员工的利益要如何维护?
原告魏某与被告闫某于2003年3月12日以股份制形式开办一家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被告闫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经营期间,原、被告未对公司每年的盈利和亏损情况进行汇总和结算。2011年3月,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成立了清算组,但未实际清算。后来,该公司被核准注销。2011年5月22日,原、被告核算了双方实际投资款的数额,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得利润及原告的投资款共计978176元及利息,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时,根据清算结果,将公司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原、被告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也从未分配过利润,公司申请注销后,原、被告也未实际进行清算。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的数量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司利润及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受损股东如何维权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当公司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在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利润等清算结束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后,认为其利益受损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清算后,按照清算结果对公司资产和盈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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