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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银行卡获轻判

2015-03-23    作者:胡涛律师
导读:一、案情简介2013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渔户村82号宿舍内,盗窃了同事普某某(女,52岁)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后,盗窃了该卡内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7月被害...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渔户村82号宿舍内,盗窃了同事普某某(女,52岁)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后,盗窃了该卡内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7月被害人普某某发现其卡内钱被人盗取,被告人杨某某遂购买一张新电话卡发送短信威胁被害人不准报案。而后,被害人向太家河派出所报案,民警调查后将杨某某抓获。2013年10月22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杨某某的家属委托了胡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了解案情,又积极联系被害人退换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1、威胁短信的内容根本不可能实施,因为被告人不了解被害人的家人的具体情况;2、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3、盗得的银行卡中不止存有5000元现金,而被告人只取出5000元,其犯罪行为是有节制的,经教育、挽救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主观恶性不大,再犯可能性较小。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得以在春节前刑满释放。

  • 胡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事、敬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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