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在昆明市官渡古镇昆明警方出动查缴了一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人员,2011年5月其中涉案人员刘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本网律师,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的刘某某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涉及三个阶段的工作。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昆明经侦队针对案件进行沟通并且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且为嫌疑人申请相关的保外就医手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2012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律师出庭辩护,庭上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嫌疑人的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业务经理,甚至是一个很大的受害者;2、起诉书指控的诸多事实针对刘某某来说并不完全属实;3、被告人刘某某的直接上线为李某某,而李某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下线的刘某某作为被追诉人员,恳请法庭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出相应判决;4、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抓获后所有笔录供述一致,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使得本来在起诉书中排列第35位的刘某某,在判决时移到了第51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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