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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第三人致房屋失火 转租合同有何规定

2015-03-23    作者:孙振明律师
导读:转租第三人致房屋失火房屋转租时,第三人造成房屋失火,房东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二房东庞女士经房主陈女士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却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房屋失火,导致房屋内物品毁损。近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

转租第三人致房屋失火

房屋转租时,第三人造成房屋失火,房东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二房东庞女士经房主陈女士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却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房屋失火,导致房屋内物品毁损。

近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庞女生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2013年6月24日,房主陈女士与庞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庞女士。经陈女士同意,庞女士又将房屋群租出去,成了二房东。其中一个租户使用电器不当,发生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房间内的电脑、门窗、衣物等物品烧毁。

陈女士将庞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庞女士支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9600元,并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1500元。

转租合同有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只有经出租人同意才有权处分该租赁物,否则即是无权处分,如果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效力的话的,该转租合同即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法官程杰到实地进行了细致勘察。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庞女士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200元,被告已经交付的租金及押金不再主张返还;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归原告陈女士处置,被告庞女士不再主张权利。

转租需要经原房主的同意,既然陈女士之前同意转租,那么第三人理应对自己的失误造成房屋毁损承担责任。

  •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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