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屡见不鲜,知名的阿里巴巴公司也因此吃了官司并败诉‘这到底是咋回事?
【案例】
A女士2008年8月进入阿里,被安排在了厦门分公司担任客户销售工作。2013年5月还在哺乳期的A女士收到了阿里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拒绝支付部分奖金。A女士了解到,自己之前和一家进出口公司签约达成了合作意向,但是这家公司的老板是福建莆田人,根据阿里公司的《B2B中供销售处分规定》,
莆田客户因为被阿里认为是假货泛滥而被列为了不诚信客户,所以这名员工明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还与该客户签订合作,在阿里看来是属于严重违规的。于是,A女士提出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阿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近20万,以及8笔佣金2.9万元。但是阿里公司坚持认为,根据经营的需要有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因此不能接受A女士的主张。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公司对与福建莆田客户签单的员工进行处分,姑且不论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但仅就所签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是莆田,就认为A女士与之签单存在违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判令支付A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及佣金2.8万。
【律师点评】
本案中思明区法院明显是采取的避重就轻的方法回避了颇具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即阿里公司是否有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与莆田人签约的销售即视为严重违纪并可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涉及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这个问题在目前颇具争议,比如有的公司规定“上厕所不得超过十分钟,否则记过一次,三次记过可开除”,这种问题的讨论在法律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往往难以得到明确答案,因此,思明法院聪明地从“莆田人”的定义上寻求阿里公司的漏洞,不得不说这法官思路非常实在是太清晰了:)
另外,有人认为A女士属于三期女职工,在此期间阿里不得解除与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种对于法律的误读,法律的确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予以特别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在三期女职工可以肆意妄为,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公司仍可行使单方开除权。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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