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王静律师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规范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规范

2015-03-23    作者:王静律师
导读:(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规则

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特别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人民法院也才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受理;认为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主体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 王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王静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王静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王静律师网”)

执业律所:王静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王静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