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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

2015-03-23    作者:王静律师
导读: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公务员的试用期,期限为1年;期间发试用工资;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12个月。该试用期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岗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劳动者可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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