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四咨询:2011年1月他被某公司聘用为业务员。半年后,公司仅支付他两个月工资,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他该如何维权?
陈静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和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赵四完成了企业交付的工作,就应当得到约定的报酬。而某公司应当履行按照约定足额、按月及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某单位拖欠赵四工资的行为,就赋予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赵四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请求有法可依,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赵四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一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上述规定,某公司还应支付赵四双倍的工资。欢迎大家分享、转载,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管理、劳动争议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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