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内一房二租
随着上海自贸区内房价水涨船高,一些房东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竟毁旧约立新约,导致市场交易上出现了一房二租的现象。近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房东吴某与承租人陈某解除合同,吴某返还保证金3800元,支付违约金3.7万余元。
2013年10月1日,房东吴某与承租人陈某就自贸区汤臣国际贸易大楼某室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3800元的租金。然而,超过约定期限9天也不见吴某有交房意向,陈某怕耽误生意,急着从浙江赶到上海与吴某协商交房事宜。而此时的吴某却一口咬定先前与陈某签订的仅为意向合同,并表示想要与陈某解除合同。
陈某一纸诉状将房东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3800元违约金;支付逾期交房滞纳金;赔偿期间差旅费、员工工资、公司预期经营损失等费用14万余元。据调查,2014年2月吴某夫妇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使用,并且甲公司已在房屋内办理了工商注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合同内容,如果吴某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三十日,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年租金的百分之一向陈某支付滞纳金。由此算来,吴某需按每日456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滞纳金,共计3.3万余元。同时应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3800元,并返还租赁保证金3800元。对于陈某主张的预期经营损失等费用,由于违约金已足以填补陈某主张的合理损失,且该损失与吴某违约行为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因此,法院对于陈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诉求不予支持。
恶意违约须担责
房东吴某受到利益驱使一房二租,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的经济利益,更是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吴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可获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对于吴某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吴某须按照合约规定承担赔偿。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做人要讲究诚信,一房二租不仅有违道德,更是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总之,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让自己陷入到道德和法律的双层夹击当中。
刑立民律师办案心得: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埋下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规避签约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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