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整合引不满
部门合并,自己的职位给了别人,不服公司的岗位安排,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要怎么保护?
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于创业初期公司急于扩张规模,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甚至出现多个部门设有相同岗位的情况。几年后,公司初具规模,公司高层也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决定整合公司内设部门,将市场部和商务部合并为市场拓展部,人员也作了相应调整。
程某是公司原市场部员工,负责公司华北地区的业务。部门合并后,原市场部和商务部在华北地区的市场开发业务划归为另一人负责,程某被公司调至其他部门。程某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公司与程某对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公司向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部门调整,程某原有工作岗位被合并,经与程某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程某不服公司决定,拒绝签收通知书。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本案中,公司部门合并是为谋求长久发展而进行的企业主动变革,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未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内部整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过程。但是,部门合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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