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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投保人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5-03-24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没给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交了保险费却没有领到保险合同。投保人遭遇车祸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拒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2013年8月,小兵就读的学校以小兵为被保险人与许昌市一保险公司签订...

没给投保人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交了保险费却没有领到保险合同。投保人遭遇车祸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拒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8月,小兵就读的学校以小兵为被保险人与许昌市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兵只是按照要求交纳了保险费,而没有收到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自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8日24时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3年12月19日,小兵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相撞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兵不负事故责任。

谁知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小兵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免责。但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已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小兵。也就是说,小兵及其家人并不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小兵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小兵的家人进行理赔。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30000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兵及家人是否了解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由于小兵并未拿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将保险合同交予小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视为小兵未拿到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之时,应该就合同的免责内容对投保人予以说明,尽到提示的义务。否则,则视为该免责条款无效。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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