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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珍贵树木被盗案

2015-03-24    作者:刘新民律师
导读:案由:盗窃罪案情:甲乙丙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贵重苗木的目的,由临沂市开车到菏泽市盗取苗木,后案发被依逮捕。该案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且跨市实施犯罪行为,涉案数额五万余元,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案件审理过...

案由:盗窃罪

案情:

甲乙丙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贵重苗木的目的,由临沂市开车到菏泽市盗取苗木,后案发被依逮捕。该案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且跨市实施犯罪行为,涉案数额五万余元,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

该案经一审,三名被告人被判两年零六个月实际刑。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分别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律师接受了三名被告人之一的甲的亲属的委托,担任了甲的二审律师。辩护人主要围绕该起犯罪中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了辩护。经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多方努力,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二审判决甲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被告人甲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相关法律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会见上诉人、调查取证,以及认真的阅卷,我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上诉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犯意的产生、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本案另一共犯郑某均起着关键和主要的作用,他是共同犯罪的灵魂人物,是主犯。而上诉人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不过起着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从无违法犯罪纪录,一贯表现良好。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亲情和面子的影响,一时头脑发热而触犯法律。上诉人并未在犯罪后得到任何好处,且已经缴纳了罚金。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不大,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接受辩护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王某,从会见中上诉人的表现和卷宗的记载均可明显感觉到上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上诉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非常后悔,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本案并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望法庭查明事实,对上诉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上诉人父亲患有癌症,现已经处于晚期,随时可能撒手人寰。家中有两个年仅三岁的孩子需要照料。上诉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判决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对上诉人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请贵院重视并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辩护人:刘新民

                            2014年6月7日

 

  • 刘新民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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