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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清算人员需尽责,若经审计可直用(判例A...

2015-03-24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清算人员需尽责,若经审计可直用(判例A020)清算纠纷--法院裁决—A020北京盈科所公司法律师团队姚增坤案例导读清算组性质上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公司...

清算人员需尽责,若经审计可直用(判例A020)

清算纠纷--法院裁决—A020

北京盈科所公司法律师团队姚增坤

案例导读

清算组性质上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公司正常阶段的董事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处于这种法律地位下的清算组,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执行者,而非决策者。本案涉及破产清算及一方违约中损失的认定,其中,在证据效力的排序中要特别注意,经过审计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效力。

裁定书摘要(姓名、名称有处理,无关内容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T县发展改革局(原T县经济贸易局、原T县工业经济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乙。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北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G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北省T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丙,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T县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T县发改局)因与再审申请人乙及一审第三人河北省T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T县发改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T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为据,判决T县发改局给付乙157420.5元及利息,主体不当:第一,该《处理决定》不是T县发改局出具的,不是T县发改局的行为;第二,该《处理决定》涉及的是T县水泥厂破产之后乙与清算组之间的问题,而不是租赁合同履行当中的问题;第三,乙自始至终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都是复印件,大多只是其单方陈述,而其向清算组提交要求时,也只是单方陈述,因此清算组向其出具的《处理决定》是出于对乙的照顾,而没有事实根据;第四,在本案审理中,乙始终强调其投入损失,但是乙在T县水泥厂被宣告破产之后的几年中,一直在生产,有投入就有利润,但乙对利润避而不谈,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乙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二审判决未予考虑是错误的:第一,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第二,乙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保证金30万元;第三,乙没有按合同约定成立新企业,未实现改制目的;第四,乙没有按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债务;第五,乙没有按合同约定接收退休职工11名及在职职工136名,更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T县发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乙申请再审称:乙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承租原T县水泥厂后,为尽快恢复生产,贷款一百二十余万元,用于购买、安装新设备。时至今日,上述设备仍然存放在涉案厂房内。二审法院以乙证据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作出判决,审理太拘泥于证据的形式,未从客观事实出发,也未调查收集乙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0年3月21日,原T县经济贸易局(出租方,甲方)与乙(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期为十年的《生产线租赁合同》,2001年5月28日T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T县水泥厂破产还债,同年6月涉案租赁合同提前解除。2004年11月,T县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的处理决定载明:"同意负担:①水泥款6250元;②清算组所派护厂人员的水电费每月100元,按实际月数计算"。上述处理决定可以证明乙存在实际损失,因涉案合同提前解除,二审判决认定T县发改局向乙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同时,上述处理决定系乙向二审法院提交,并认为这些数字都是经过审计之后出来的,故乙关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以及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乙成立企业、接收工人的具体时间,且租赁合同履行至第二年度初T县水泥厂即被宣告破产,故T县发改局关于乙存在违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T县发改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T县发展改革局、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万挺

代理审判员叶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饶赟

温馨提示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核实公司资产及所负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是清算人员的主要工作。那么,以何为依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不能单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经过审计或者公证的数据、资料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拓展到其他领域也是如此,重要事务最好提前做公证,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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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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