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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病历问题及患方策略

2015-03-24    作者:伟雪达医疗纠纷律师
导读:本文的核心内容摘要:一、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时的注意事项1、了解复印并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法律权利,2、了解医方该当给予复印哪些病历内容3、复印后的病历内容患方应当要求医方盖章4、学习了解与封存病历有关的国家规定5、...

本文的核心内容摘要:

一、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时的注意事项

1、了解复印并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法律权利,

2、了解医方该当给予复印哪些病历内容

3、复印后的病历内容患方应当要求医方盖章

4、学习了解与封存病历有关的国家规定

5、复印病历后应当场封存病历

6、出院结算费用清单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材料

二、患方仅凭从医院复印的客观病历,在没有完整病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调解、鉴定、诉讼

三、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起诉、证据交换是患方获取完整(客观病历+主观病历)的唯一途径;

四、起诉后审案法官不进行证据交换时的应对方法;

五、已经复印了病历是否还有必要再封存病历

六、已经知道医方明显改动病历后还是否需要封存病历

一、患方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时的注意事项

1、了解复印并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法律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

2、复印病历前一定要了解医方该当给予复印哪些病历内容

国家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

3、复印后的病历内容患方应当要求医方盖章

国家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二条:

4、学习了解与封存病历有关的国家规定

国家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四条:。5、复印病历后应当场封存病历

部分患方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病历已经复印了,就不需要再封存。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依据国家卫计委上述规定,医方能给予患方复印的只是病历中的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仍然在医方手上,因此封存病历极为重要。

6、出院结算费用清单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材料

绝大多数患方不知道出院结算时的费用清单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有医疗纠纷的患方当事人需要注意,出院结算时一定要向医方住院处索要费用清单。

二、患方仅凭从医院复印的客观病历不能进行调解、鉴定、诉讼

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即病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总是医方对患者就医过程中客观情况的记录,称为客观病历;另一种是医方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病情评估等带有主观分析、评价、预测等内容的记录,称为主观病历。

依据我国现行规定,患者通过向医院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到客观病历。

医疗纠纷不论是调解处理,还是诉讼、鉴定,患方都需要全面、真实地掌握医方全部医疗行为,然而目前为止,大多数患方当事人及患方代理人都仅以患方从医院复印来的客观病历作为与医方纠纷的主要依据,然而,作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更主要的记录内容患方手中没有,导致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因此诉讼败诉、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太多。

因此患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仅凭从医院复印出来的主观病历,不足以与医方进行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更不能盲目进入诉讼程序。

三、患方怎样获得完整(主观+客观)病历

医疗损害诉讼中,第一次开庭时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此时医患双方对已经封存的病历折封,患方应当通过证据交换的方式复印出完整病历。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患方获取完整病历的唯一合法的途径就是通过人民法院证据交换获取完整病历。

四、怎样应对不进行证据交换的情况

患方在诉讼中通过证据交换获取完整病历,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主动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复印病历,有的则应医方的要求,不准许复印病历。

诉讼中如果主审法官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则患方将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完整病历的唯一途径。没有完整病历,将对患方进行诉讼产生实质性影响。

那么,怎样应对不进行证据交换的庭审情况呢?建议患方针对这一情况作好如下陈述:

1、说明已方的要求是证据交换而非复印病历。

2、在诉讼过程中的病历,其属性只是一个普事的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处理原告方证据交换的申请。

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文件,仅适用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其只能复印客观病历的规定,不适用于庭审中的证据交换。

4、《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举证其证据的唯一来源只有病历,如果患方不能得到完整的病历,患方在下一阶段的诉讼、鉴定将完全无法进行。

五、已经复印了病历是否还有必要再封存病历

我们在大量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发现,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都能意识到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地向医方要求复制病历,却往往不知晓需封存病历,更不了解封存病历的重要意义。

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在场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从某种意义上说,封存病历和复印、复制病历同样重要,封存病历是防止医方修改、篡改病历资料的有效手段。患方在复印、复制病历后,应当同时对病历进行封存,这是患方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需及时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的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医方给予患方复印、复制的只是客观病历,甚至只是客观病历中的一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患方未能及时封存,医方会对未给予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修改、补充,以应对将面临的医疗诉讼。因此,患方绝不能认为既然病历资料已经复印到手,医方就不可能再修改、篡改了。

即使患方由于不知、不懂而未能及时对病历资料在复印、复制的同时进行及时封存,一旦明白缘由,只要还未起诉,仍应在起诉前进行封存。患方可能困惑,既然已经发生纠纷,已经未及时封存,此时的医院必定对未给予患方复制的病历资料进行了修改、准备,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去封存还有意义吗?

伟雪达医疗纠纷咨询意见是:绝对有意义!

理由在于:

即使医方已经对病历资料修改、篡改,也并不可怕,这是因为医方虽然篡改了病历,但由于不知道患方诉讼切入点在哪里,因此大多数篡改的病历内容没有针对性,对患方并不造成太大的影响。而在患方起诉后,或是在封存病历之前反复找医方交涉,陈述理由,这时医方了解患方的主张后,有地对性地去篡改病历,这时其篡改的内容才真正有可能对患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只要在起诉前或是未向医方陈述纠纷的理由之前,封存病历都是必要的。

如果起诉时还未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起诉书副本送达医方后,医方必定对患方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证据内容等进行极具针对性的准备工作,特别是进行极具针对性的病历修改篡改,这时的患方,就要身陷被动了。

六、已经知道医方明显改动病历后还是否需要封存病历

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即然医方已经明显的改动了病历,就不需要再封存病历了。

伟雪达医疗纠纷咨询意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因为医方并不知道患方会在诉讼中从哪个角度切入主张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医疗纠纷之前,医方改动病历往往是没有针对性的,诉讼实践中,大约有90%的案件中医方改动病历不对医方有利。因此医方改动病历并不可怕。

2、起诉后患方的许多资料(如起诉状副本、患方与医方交涉中提出的各种主张、鉴定陈述材料)等,有的是医方必然要拿到的,有的是医方可能获取的,当医方从相应的诉讼材料中得知患方的相关主张后,再针对患方的主张进行修改病历,这种修改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对患方的诉讼是非常不利的。而此时如果起诉前病历已经封存,就不存在医方有针对性修改病历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虽然医方已经修改了病历,而患方也已经复印了被修改的病历,

3、有些医疗损害诉讼(如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诉讼)主要是依据病历记载的,法律规定必须有的材料进行产品质量争议,如果不封存病历,医方完全可以后补相应的材料进入病历,后补进病历的能证明产品合格的材料,往往会对患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章第一节所选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在已经知道医方明显改动病历后仍然需要封存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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