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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儿子当“诱饵”

2015-03-24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的主张?在房子没有过户的情况下,王女士是否可以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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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