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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约定试用期 职工可要求公司赔偿

2015-03-24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试用期不能随意约定用人单位找各种借口让新员工不断处在试用期就是不给转正,用人单位的理由就是不符合公司要求。只是简单地靠剥夺员工那微薄的工资来积攒公司的效益的单位,这种单位能有什么值得人去学习去成长甚至奉献智慧!两个...

试用期不能随意约定

用人单位找各种借口让新员工不断处在试用期就是不给转正,用人单位的理由就是不符合公司要求。只是简单地靠剥夺员工那微薄的工资来积攒公司的效益的单位,这种单位能有什么值得人去学习去成长甚至奉献智慧!

两个月前,小吴应聘成为一家食品销售企业的快餐食品部门业务员。这家公司看上去挺正规,他一入职就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转正后3500元。不想两个月试用期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刘经理却给他送来了一张通知,因为他“考核结果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公司要将他转到饮料销售部门工作,并再进入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不变,以便“再做深入考核”。刘经理的上述一番解释,让小吴毫无怨言地重新做起。

两个月后,小吴被告知仍然不符合公司要求。

若违反职工可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小吴可以要求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自己支付赔偿金。最终,在监察员的帮助下,小吴从刘经理手中拿到了公司给他的7000元赔偿金。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食品公司利用小吴不懂法,和他违法约定两次试用期。劳动者应该积极寻找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多了解关注国家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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