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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和GP有哪些事项是可以协商的?

2015-03-25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LP和GP是靠“有限合伙协议”(LPA)来规范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可以说是“宪法性文件”。其他文件都是依此为基础制定的。既然是合作协议就是协议的结果。有的LP认为GP提供的文本是不能改变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LP和GP是靠“有限合伙协议”(LPA)来规范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可以说是“宪法性文件”。其他文件都是依此为基础制定的。既然是合作协议就是协议的结果。有的LP认为GP提供的文本是不能改变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品牌的基金,如果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谁还愿意投资呢?那么,到底哪些内容可以协商确定呢?主要有:

     一、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的同意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这说明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是可以协议的。

    二、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说明,新原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是可以约定的。

   三、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时,该合伙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四、修改合伙协议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如何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是可以事先协议的。

     五、表决方法。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这说明,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办法是可以提前约定的。

     六、哪些事项必须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这就是说,哪些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协议的。

     七、合伙人增资或者减资。

    《合伙企业法》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企业的出资。”这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加或减少是可以协议的。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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