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一般来说,这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从生理上讲,幼女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详细]
1.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2.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3.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
4.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
5.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要轻,在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
小编插话:文字的表述毕竟有局限,下面我们用图形来直观的对比一下两罪 …[详细]
首先,要看是否有“暴力、胁迫”等情节(或少女表示不情愿),如果有这些情节,那么该男子触犯的是《刑法》第236条第2款,不仅以强奸论,而且还要加重处罚。强奸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如果是双方自愿,则要判断该男子与少女的性行为,是否有“钱财交易”的先决条件,如果存在金钱与性的交易,则触犯《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详细]
在解释上,两罪是排他互斥的关系。是由两罪的根本要素不同决定:缺乏无效赞同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无效赞同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幼女赞同的场所,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不具有赞同才能的幼女,而嫖宿幼女罪的对象则是具有赞同才能的卖淫幼女。由于一个赞同不能够既无效又有效,因而二者只能择一而不能够竞合。
在立法上,两罪法条竞合但在刑罚设置上轻重无序…[详细]
有男之嫖,必有女之淫,为何非要给幼女头上扣屎盆子?在刑法上,14岁是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然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却被法律扣上了“卖淫者”的帽子。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强奸罪条款中法律认为幼女没有性同意权,但在嫖宿幼女罪中又认为幼女有性同意权,只要同意了、收钱了就不是强奸了,难以令人信服…[详细]
把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混乱,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取证的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强调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交易,所以有的强奸案件发生以后,官员可以利用他的权势胁迫对方,或者辩解“我给了她钱”、“我想给她钱她不要”。这样的狡辩可能会使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从而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详细]
这几名村镇干部酒后轮奸少女的行为,笔者认为他们不是简单的道德失范、违法乱纪,而是“疯狂”了。当色官在官场之中和平民百姓头上都敢发泄“淫欲”,而且无所顾忌的话,那是难以想象的。
给已经疯狂的色官带上“紧箍咒”,打好一场阻止色官从“天上人间”走向“乡里民间”的阻击战、攻坚战,迫在眉睫!虽任重而道远,愿各方直面现实,拿出决心、勇气和智慧…[详细]
李红钊律师:由于本案仍处于侦查阶段,但无论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是肯定的。人者,食色性也。就是说食物和性欲乃人的本性,不应该加以褒贬。然而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享受的欲望几乎人人有之,必须自己管住自己,起码应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否则就会为这种无节制的欲望付出代价…[详细]
崔趋强律师:一名12岁幼女同时卖淫给四名男子,允许对其轮流施暴,致其大出血是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的,是什么样的幼女卖淫挣钱如此努力?受害幼女的确才12岁,居然卖淫时如此“奋不顾身”同时接客四个,这难道不值得怀疑吗?
一名上初中的女娃居然被司法机关扣上性工作者的帽子,并且是造成大出血“工伤”,如此卑鄙无耻的兽行,令人震惊而愤慨。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必须在此案中得到充分维护…[详细]
法律只能在制度的框架内保 护青少年不被侵犯,但是无法遏制青少年的自我堕落。援交少女、少女卖淫的问题,确实是法律的难题。而这道难题的破解,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解药,而是有赖于整 个社会道德土壤的改善,整个成人世界精神格调的提升。
如果成人世界将嫖娼甚至变态的格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那么为了达到这种格调的需求,必然有人引诱无知 少女误入歧途;而价值观等格调低下,从某种程度上又促使了青少年的主观堕落。无论是援交少女还是少女卖淫,都是成人世界价值混乱、格调低下的遗患。当世界被无耻的信念所湮没,而这种信念不但在侵蚀着成人世界的格调,更是吞噬青少年的价值观,同时也恐怕要将公义陷于不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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