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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村镇干部涉奸幼女的法律思考

2011年12月01日    我来说两句(13人参与)  

人者,食色性也。就是说食物和性欲乃人的本性,不应该加以褒贬。这并不是说对人的本性不需控制,任凭其发展。如果不加约束,人类就有可能回到丛林时代。所以对于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的欲望,如果你自己不控制就有可能接受法律的控制。最近有些人就没有很好控制住自己,从而接受了法律的控制。陕西略阳县几名村镇干部因涉嫌嫖宿幼女被公安机关拘留,极有可能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一、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案的定性为强奸罪有几个关键问题:(一)本案嫌疑人是否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有关报道来看,“介绍人”以及与该幼女同去的人均为初中学生,嫌疑人作为村镇干部,最起码应知道初中生的年龄极有可能在十四周以下,以不知道其年龄为由未有些免牵强。(二)本案幼女是否接受嫌疑人钱物。如果没有接受的话,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接受了的话,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而是涉嫌嫖宿幼女罪。(三)本案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因奸淫导致该女生大出血应当属于造成后果严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为例假则有可能不属于后果严重。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法律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已经提到,嫌疑人应当知道“介绍人”及幼女的身份为初中生,属于知道被害人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可能性比较大,极有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结论

由于本案仍处于侦查阶段,有关证据与事实并没有达到确凿的程度,笔者只能根据有限的报道做一简单法律分析。(一)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岁幼女,也没有嫖宿的故意,只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话,不构成犯罪。不过从有关报道来看,这种可能性不太大。(二)如果嫌疑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发生性关系;或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均涉嫌构成犯罪,无论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是肯定的。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预防犯罪。享受的欲望几乎人人有之,必须自己管住自己,起码应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否则就会为这种无节制的欲望付出代价。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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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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