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吴英案,生命不可重来

春节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英死刑,再度引发舆论对此案的强烈关注。2月6日,新华社发文关注吴英案,称“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近日,最高法就此个案的死刑复核向媒体做披露,这也是相当罕见的。

公众对吴英案的关注,已超出具体案情。吴英案的背后是更为宏观层面的法制和经济问题,比如:中国民间资本的生存环境是否能有根本性的改善?民资进入能源、金融等敏感领域是否还有“玻璃门”?民企申请贷款时,能否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 …[详细]

吴英案喧哗的背后

“吴英案根源在于金融业垄断”——茅于轼

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

尽管中国的法律只保护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借贷风险控制得极为严格,许多企业仍然冒着风险高息从民间借款。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

民营经济大省浙江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

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2010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进入一个新高潮…[详细]

吴英案回顾

2007~2012吴英案大事件一览

2007年2月13日 东阳警方表示,之前多名群众举报,反映吴英及“本色集团”以高利率吸收大量民间资金,而当地银行系统也发现吴的账户上经常有大额资金汇入。东阳警方调查后,发现吴英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遂对亿万富姐吴英刑事拘留…[详细]

吴英案重要时间点:

2007年2月13日: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7年4月:检方指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同诈骗

2008年2月20日:在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而此后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则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9年4月:吴英起诉由非法吸储改为集资诈骗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诉。二审结果当时并未宣布。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维持原判。

吴英案为何会被万民关注

叶庚清律师:吴英案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遭受质疑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集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数额也触目惊心,吴英案件使得无数民众丧失了资本,甚至倾家荡产,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为了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从而适用重典,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但是为什么这利于民众的法律实施会使民众不甚理解甚至提出质疑和反对。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公众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以及刑法适用的连贯性有了新的认识,现有的大量的贪污犯罪,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常常不被适用死刑。如“中国金融第一案”、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被判了死缓,使公众对农民出身的吴英被判处死刑,产生了“司法不公”的质疑…[详细]

常铮律师:吴英案已经成为一个明确的风向标

温家宝总理2012年1月6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可见,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尽管一直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但要求在短时间内放开对金融业的国家管制还缺乏现实性,对于高利贷之类的非法集资活动,国家仍将采取高压态势…[详细]

金占良律师:吴英案让中小微企业人人自危

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一样迅猛发展,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一定的资本金,当下我国的金融体制对这些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是及其有限的,不能满足民间企业的需求,这些中小微的民间企业自然就将吸盘伸向了民间资本。实际上是现有的金融体制给这样一个行为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和唯一一个行走的道路,并且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有多少是学过法律的和真正学过企业管理的?这些人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对聚财的欲望在这条路上行走。在吴英被判死刑以前,早已有了N个由此而被杀的鸡。这样一个判决原本是警示他人,可是我们回顾过去关注现在,我们无比清楚的看到,不但没有吓住猴,没有收到警示他人的效果,而且这样的现象就是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愈演愈烈,势不可挡,大有前仆后继的架势。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思考我们的制度是不是有问题了…[详细]

最后的悬念:吴英的“去”与“留”

决定吴英生与死的几个因素

没想到吴英案被如此关注,陈光中、张思之、潘石屹、任志强等诸多法学界及经济界著名人士纷纷发表意见。笔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特别注意此事,没想到2月8日的一篇博文引起了当地媒体的注意,当日《金华晚报》就给部分刊登了出来。媒体对本人法律意见的注意,使我为法治建设增砖添瓦的信心又有所增强,特意整理了一下思路,索性再谈一谈对该案的看法…[详细]

李红钊律师:吴英,刀下留人的可能性或很小

大众对吴英案发表意见,应当认为是法治的一个进步。但单纯“尊重生命”、“罪不至死”、“融资环境的牺牲品”等理由为吴英鸣不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言论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如果本案仍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其作用的结果有待商榷。换而言之,如果本案所触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乎可以肯定能刀下留人;如果本案所触犯的是集资诈骗罪,因为其所涉金额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刀下留人的可能性就存在很大变数…[详细]

贾霆律师:吴英,尚有免死理由

吴英有检举揭发多名当地官员受贿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是因为“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对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从报道的情况看两审法院对吴英罪名的认定只有“集资诈骗罪”而未涉及“行贿罪”,两级法院在“行贿罪”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却又以“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为理由来否定吴英立功的性质,其说法显然自相矛盾,无法说服社会公众…[详细]

孙中伟律师:死刑复核将会给吴英生路

吴英的无罪辩护成为她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之一:吴英的案件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10年)“升格”为可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罪、从基层法院上升为中级法院一审之日起,注定了她最终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接受于零。本人没有机会接触到她的详细卷宗,无法发表她个人是否应当有罪的意见。但如果从“追求被告人最轻的判决结果”的辩护策略出发,本案的无罪辩护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将会成为一场“无效辩护”…[详细]

结语:关注吴英案,加审慎之心,毕竟生命不可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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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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