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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刀下留人的可能性或很小

2012年02月08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近几天在有关媒体看到不少关于吴英案的文章,大多持刀下留人的观点,有的媒体甚至对此称为是一个法治事件。出于尊重生命,以及对待死刑应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来看,笔者也希望再给吴英一个生的机会。

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脑袋一旦没有了,不但吃什么也不香,更重要的是一旦执行,生命永远也不可能再会恢复了。留住吴英的性命,其所涉的罪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仍然非常关键。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简介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最高刑为10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无死刑可言;若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二、本案实体经济情况是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之一

如果吴英实体经济的规模与其集资的数额相对应,不是明显的不对称,则不能定性为集资诈骗。诈骗的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实体,要发展的话当然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应当为客观需要。集资行为虽然有可能触犯了国家金融秩序,却没有虚构和隐瞒等情况,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通俗讲排除了成立皮包公司或以公司为幌子诈骗集资的行为。

三、集资是否主要用于经营投资是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之二

集资诈骗要求嫌疑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商业投资(不论其结果是亏损还是盈利),不存在所筹集资金与用于经营活动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不存在诸如肆意挥霍、携带资金逃逸、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等情况,应当认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言论监督是法治的进步

大众对吴英案发表意见,应当认为是法治的一个进步。但单纯“尊重生命”、“罪不至死”、“融资环境的牺牲品”等理由为吴英鸣不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言论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如果本案仍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其作用的结果有待商榷。换而言之,如果本案所触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乎可以肯定能刀下留人;如果本案所触犯的是集资诈骗罪,因为其所涉金额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刀下留人的可能性就存在很大变数。

当然,笔者只是通过媒体报道获取的一些信息,因为没有看到案卷材料,出于对于生命的尊重提一些“生”的建议。最终如何,还要看最高法院最后的复核结果。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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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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