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结婚三年无性生活的离婚案件。村民李某以结婚没有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为由,要求妻子林某退还彩礼和财物折价款。夫妻性权利如何保护?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三年无“性”福
李某跟林某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并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新婚时,恰逢林某来例假,双方没有过夫妻性生活。过了几天,夫妻双方来桂林打工,租房共同生活了四个月,由于林某从事的工作经常要加班到深夜,李某每次要求过性生活,林某都以工作太累为由拒绝。开始李某还能容忍,日子久了,李某怀疑林某是骗婚的,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再次要求过性生活遭拒绝后,李某对林某进行了一顿毒打。从那以后,林某因害怕李某毒打,便独自租房另过,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2015年,林某向永福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李某多次想找林某和好,但遭林某拒绝。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过,更谈不上过性生活。2016年2月份,林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以没有过夫妻性生活为由,要求林某退还彩礼现金6000元,给林某购买衣服款1200元,猪肉120斤(折价600元),共计78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男方获补偿后离婚
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承认存在过错,都自愿离婚,林某同意当庭补偿李某3000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夫妻性权利如何保护
婚姻乃两性结合,而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对性生活权利的损害应当属于反射性损害,所谓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又称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称第二顺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实质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的请求权。而承担这种损害的责任形式,其中主要的赔偿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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