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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慈善机构应当接受民众和法律的监督

2011年08月1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一段时间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民众对中国红十字会收支管理情况的质疑和关注,也使得中国的慈善事业向公开透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这是民众理智慈善行动的开始。

其实,从之前的陈光标慈善门事件开始,就有理智之士在探究慈善失业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等诸多问题的根源。当然,这绝对不是慈善家的问题,慈善家始终是值得民众尊敬的人物。民众质疑的是慈善机构本身的收支财务运作的廉洁度和慈善成效状况,而郭美美事件中民众关注的核心问题依然是这些。

在我国,有国家政府财产,有公民私人财产,也有法人独立财产。那么中国红十字会所得的捐赠款归谁所有呢?中国红十字会是救助性团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捐赠款就成了该组织的法人财产。

但是他的财产来自民众的慈善捐款,因此他的财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分配给特定对象用于特定事项。他的使用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公开善款的详细捐助和使用情况,接受捐款人和法律的监督。

另外,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发放标准等收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复牌行为的滋生,损害潜在受捐助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了捐款人的意愿。

慈善机构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严格的国家审计,确保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正当,无贪图私利的不当获利行为。

在加强对慈善机构监管的法制环境下,降低慈善团体组织设立的条件,允许其他慈善组织的存在,在各自玩被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给民众慈善目标更多的选择权。

如果我要捐款,我会选择像这样的慈善机构提供捐助款:它会向我报告—a. 我的善款将捐助给谁? b.受捐助者的受难情况? c.他已经收到的捐助款情况及还需要多大程度的捐助?d.我的善款它转交给受助者后用来做了哪些事情? e.受助者的救助款总额最后统计是否超出了收卷着的必要需求? f. 神于未使用的捐助款迎合捐款人商议处理办法,或是退回捐款人或是留作其他慈善事项,具体情况如何?

我的问题看起来有点多,但是这样才是理智的慈善捐款,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必要的救助,这是我们捐款的初衷。如果我们只管捐款,而捐款机构只管收款,有谁能够保证我们的善款在需要救助的地方公正合理地被使用着,谁来保障它不被浪费和非法利用?民众在追求正义,需要被救助的人更需要这份正义。

(李亚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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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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