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漠的情造就的脆弱心,“医生遭医闹自缢”或许只是大家一厢情愿的认为,但是医闹的现实存在,确实给医生带来很多的困扰。如果“脆弱”的医生真的是因医闹而死,那么谁才是夺取这个脆弱生命刽子手呢?
医生遭医闹自缢
4月1日16时,四川省人民医院针对该院肝胆外科医生周晓辉自杀一事向媒体做出说明。说明中称,周晓辉医生的妻子长期身患重病,多次手术,需长期服药治疗;家中还有90岁的老母亲。据同事介绍,近1年来,在家庭与工作的双重压力下,周晓辉经常说自己感觉身心疲惫。
3月31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周晓辉在家中自杀身亡。昨日11时许,四川省人民医院官方微博证实此事,表示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周晓辉属非正常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杀。在官方消息发布前,网上多名认证为该医院医护人员的网友称,周晓辉因不堪长达8个月的医闹压力在家中自缢,生前卖车卖房准备赔偿病人。
针对网上传言的医疗纠纷一事,该说明称,经了解,确有一名62岁女性病人,因多次胆道术后、肝内外胆管结石、梗阻性黄疸入院(入院前已在外院做过3次胆道手术),于2014年6月30日进行了左肝叶切除+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由于该疾病特性,术后患者并发十二指肠瘘,采取保守治疗,但病情有反复,于2014年11月21日在该院进行十二指肠旷置术、残端引流术,以及综合支持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该说明没有显示周晓辉与这名62岁的女性病人间是否发生过医患纠纷,声明全文也未就周晓辉自杀与医闹是否有关做出回应。
医疗损害可免责,何必脆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医疗机构有权对有过错的医疗人员追偿。
但是,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当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医疗义务,对治疗没有错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医疗机构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免责。因此,面对医疗纠纷,尤其是缠人的“医闹”,作为医生,如果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其应该得到“谅解”;而自己则更应该“理直气壮”,何必脆弱!
“医闹”与“自缢”,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民法的侵权上,其必备的构成要件,而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不能混同于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因为在很多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因为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往往还会考虑到犯罪的主观过错。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医生因医闹在自己家中自缢而亡”,看似医生的“自缢”同“医闹”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是,如果从刑法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看,医疗患者其实并没有要杀害医生的犯罪故意,因此要处罚医闹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因果联系,考虑到犯罪构成,实质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医闹者如果没有直接的行凶,那么很难说医生的“自缢”与“医闹”有关。脆弱的医生,疲惫的心灵,死亡或许是其自己的选择。但是,如果没有患者不可理喻的无理取闹,事情真的会这样发展吗?也许人们心中彼此信任感的确实,才是夺取医生已然干瘪生命的真正行刑人!(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