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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2000多吨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走上餐桌。对此,与其说奸商们无孔不入,更不如说是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上存在故意和严重的失职。关于肉制品的检疫我国法律有何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相关的责任人又该如何的追责呢?
福建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发布: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
据办案民警和法官介绍,林深、张志强案中,屠宰、销售的病死猪都是通过猪贩在本地或外地养殖户收购,有的甚至是打捞养殖户丢弃到河道里的病死猪。而“案件中所有病死猪都是在正规屠宰点宰杀的,生产、销售的病死猪肉均有正规检验检疫手续。”龙岩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詹文富说。
公安机关在查处林深非法屠宰病死猪的窝点时,现场查扣120多吨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新罗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许龙说:“现场卫生条件不堪入目,一些猪肉变绿、发黑、腐坏长毛。”
张水华说:“林深他们运来的猪从来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进行宰前、宰后检疫。但我收了每月2100元‘辛苦费’,就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检验检疫合格证。”张志强屠宰病死猪肉车间的一位工人说:“我们宰杀的猪都是老母猪、病猪、死猪,我们都不敢吃这些猪肉。”
动物屠宰的检疫监督
我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只有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这些条件包括:(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对于福建病死猪肉,不法商贩虽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是,其屠宰的猪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对此,不法商贩明知而销售,检疫部门则同样也是睁只眼闭只眼的不闻不问。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而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屠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民以食为天”!当老百姓“吃”的这片天都崩塌了,大家还能指望什么呢!虽然面对如今已然流入市场的病死猪肉,大谈法律责任为时已晚。但制度是健全的,只是监督的人出了问题。因此,如果仍旧要面对食品安全的隐患,那么希望今后人人都是捍卫“健康”的斗士,肩负起自己应有的监督职责!(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