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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致癌辣椒堪比苏丹红
长沙致癌辣椒堪比苏丹红,长沙人能吃辣椒是出了名的,为了使辣椒有一个好的卖相和长时间保存,一些商家就开始想一些坏点子了。为了挣钱将顾客的生命健康抛诸脑后。
据悉:5年前,熊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商贸城开了家“熊记批发部”,经营辣椒生意。在经营中,熊某听说工业硫黄熏制干辣椒不仅能延长干辣椒保质期,还能使干辣椒颜色亮泽、卖相好、不长虫子,易于销售。于是,熊某购得“长征”牌工业硫黄,还经该男子教唆,学会使用工业硫黄熏制干辣椒的全部操作流程。熊某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聘请两人分别负责熏制和搬运,就这样开工“生产”。熊某与妻子在“熊记批发部”负责将用工业硫黄熏制好的干辣椒向外销售。2013年6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在执法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望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事先派人前往白羊坡岭“黑工厂”蹲守,得知6月4日当晚可能有毒辣椒运出,他们联合当地派出所民警,将入夜后装货准备运出的一卡车干辣椒查获。
生产有毒食品的处罚
为了规制类似于生产长沙致癌辣椒的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设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罪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