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
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里许明明翻唱的《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这首歌在网络走红。这首歌如同凤凰传奇的《最炫民族风》一般以其通俗易懂亲切非常的歌词受到网友们的亲赖,不得不说这首歌曲的走红有其独特的吸引人的地方。
7月14日晚,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节目进行了首场直播“梦想逆袭战”。 “翻版大S”许明明的一首《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更是在节目播出后走红网络。歌里唱道:“我在人民广场吃着炸鸡,而你此刻在哪里……”小清新的歌词,搞怪的演绎在节目播出后引起了网络“神最右”的评论:“我们在来福士吃BBQ”,“我在乡窝头吃K家炸鸡”,“我在人民广场大屏下等你”……还有网友发起了寻找全国各地的人民广场的活动,发现除了上海,重庆、大连、长春、郑州、贵阳、石家庄、唐山等地都有人民广场。
翻唱歌曲应遵守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