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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朗巩新亮秘密交往4年
郎朗巩新亮秘密交往4年,遭到男方父母反对。一个是“钢琴神童”,蜚声国内外,一个是娱乐时尚新宠,双方都为公众人物,受到外界关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的恋情曝光,恐怕这两位又会受到一些骚扰,我们但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据南都娱乐周刊最新爆料称,郎朗与巩新亮从去年开始被多次拍到密会,但两人却从未公开承认,近日从知情人处获得数张两人私照,亲昵互动证实情侣关系。据悉,两人虽地下交往四年,郎朗父母却始终不肯认同,恋情屡屡告急却难舍难分。
恋爱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一)、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
(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包括父母)以任何方式无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要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必须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即提起自诉)。
(三)、在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恋爱时间较长,已准备进入结婚的实质性阶段,社会影响面较大,此时一方喜新厌旧,移情别恋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另一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双方在恋爱中发生了两性关系,多半女方已和男友有了同居的经历,男方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解除婚约,女方觉得自己被甩之后“一无所获”,以青春损失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对上述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恋爱关系不具有约束力,无论持续多长时间,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法律不予干涉。因此,法律上不承认恋爱中断时的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赔偿,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2、恋爱关系中青年男女一时冲动,发生了两性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予“青春损失赔偿”。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由于恋爱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使女方怀孕作人工流产而影响身体健康,解除恋爱关系时,女方请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一般原则上应酬情给予支持和保护。
综观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恋爱关系只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受法律规范调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恋人分手可以获得青春损失赔偿。因此强行索要分手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将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