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纠纷"全社会调节"
近来年,房产纠纷问题一度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如何用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去解决房产纠纷,我国法律在房地产管理上,又是否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7月23日,在沈阳房产超市,沈河区房产局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全社会调解房产政策现场答疑会。据了解,现场可以看到来自沈河区108个社区的居民代表,与身穿“全社会调节员”服装的房产局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起面对面,就百姓日常生活中涉及房产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场答疑解惑,探讨解决方案。
小区居民代表纷纷提出问题,比如供暖质量差、物业公司不作为、房产转让和权利归属等。沈河区房产局相关部门调节员们都一一耐心予以解答,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后再予以反馈。
房产交易中的权利变动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产,讲究的是买得顺心、住得安心、用得省心、租得放心。虽然我国法律在房产的权利义务变动方面,还不是特别完善,但相关流程还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所以大家要多多学习与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权利义务变动流程,真正的做到知法、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