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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新生被签自杀免责书 有免责条款也不免责(图)

2013年09月1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导语:

大学新生被签自杀免责书,这就相当于说,你去买菜,卖菜的跟你说,吃死了人不管赔哈,是一样的情形。大学生虽然意志比较健全,大学的监护责任少了很多,但是这么硬生生的跟学生的生死撇清关系,实在很没有人情味。做傻事的大学生每年都有,家长来找学校理论的心理也可以理解。学校负责任了,当然不会再处罚你。学校对学生的爱护不够,不是想着怎么改进管理工作,确实想到这么个推脱责任的主意,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事件回顾:

学生签自杀免责协议续:学校称为进行安全教育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来源于燕赵都市报)

法邦时评:

在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不免责

《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学校对学生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自杀免责书规定学校对学生自杀免责,属于第一种“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形,这无疑限制了学校的责任,剥夺了学生的责任,即使签订了免责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学校逃得了干系吗?

@狗尾续貂:但有不测发生,一纸免责免不了学校。不是全责,但是有责。

@黄俊霞学校再提无理要求,为什么不反省现在校园学生自杀现象为什么增多?按照学校的逻辑是不是进了派出所,监狱,医院及工作单位等民众都得签自杀免责来明确:“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著名驳客自杀或伤害确实要分,不能动不动出事就找学校麻烦,我看应该首先找当事者、家庭、再学校、再上级、再社会、再......,这就是逐步过程,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雷人举动,一味的找麻烦何时了。

结语:

毕业的校友总是无比怀念大学时光,尽力为母校出一份力。面对这么无情的母校,不是毕了业的学生,就算是在校生,能有多少感情呢?(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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