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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婴被下达死亡通知 火化前奇迹复活(图)

2013年11月2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近日,一名不满一个月的安徽男婴在火化前“复活”的消息引起了不少网友关注,“火化前复活”听起来有些诡异,然而事实就发生在这个苦命的男婴身上。据了解,这名男婴患有先天畸形,被医生误诊开了死亡证明。“庸医误人,不治反复”,好在发现及时,年轻的小生命又有了重生的希望。

事件回顾:

安徽男婴火化前复活

据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网站消息,安徽省立儿童医院20日就一名因严重先天畸形导致家长放弃治疗的患儿误送殡仪馆事件发布公告称,对当值医生给予停职查看,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

20日上午,一名“死婴”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被送到合肥市殡仪馆等待火化,不料孩子竟发出啼哭声,随即被紧急送回医院抢救。

据合肥市殡仪馆介绍,这个未满月的男婴从医院送来时开有死亡证明,如果不是殡仪馆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按正常程序将被火化。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称,事件发生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事件原委,并表示对事件查处绝不姑息。对当值医生给予停职查看,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现该患儿正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新生儿科进行积极抢救。相关调查情况将会即时予以公告。

21日上午,安徽省卫生厅再次召开紧急会议,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对事件的性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作出了决定。省卫生厅认定,此起事件属于严重误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主要原因是经治医生严重失职、新生儿科管理混乱。省卫生厅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做出深刻检查,并要求医院立即成立患儿救治专家组,全力抢救患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决定吊销经治医生査某执业医师证书,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对新生儿科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邦点评: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此事件中,要不是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及时,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被断送了,作为当值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这要结合医生诊断时的具体情况来看。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江山如此多娇: 什么临床宣布?难怪现在的医生都不知道感冒是什么病了,因为机器照不出来感冒。

@philip: 还好,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爱有你才幸福: 这个孩子真幸运啊,命大,别的什么都是次要,孩子。

结语:

近来,一桩桩误诊事件将令人尊敬的白衣天使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医德”备受关注,无论如何,身为救死扶伤的医生,病人的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法邦网)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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