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夫妻借钱投资
近日有一当事人小李来市公证处咨询,他的朋友小成、小谢夫妇在两年前向他借了一笔钱搞投资,一直未还。他原想着帮其渡过难关,并未催讨过。不久前,他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借给小成、小谢的这笔钱也已到期,于是他就向小成催讨该笔借款,哪知小成说他已经和小谢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大部分的财产都给了小谢,由小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然后,小成以“自己现在并没有清偿能力”为由把小李给搪塞过去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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