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女生遭同学强奸后被杀害
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16岁女生姚淑(化名)失联,次日早上7时左右,姚淑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室被发现,后该校另一班级男生王恒(化名)向警方投案,承认杀害姚淑。检方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姚淑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庭审时,王恒称发生性关系是姚淑自愿的,拒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案发601教室原是学校准备的老师办公室,也是整个教学楼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后来该教室并未作为老师办公室使用,被学校改成了话剧排练室,但一直没有安装监控。601教室斜上方监控显示,19日晚姚淑手里拿着手机,边走边看手机自行进入601教室。据到过现场的老师称,20日早晨发现姚淑时,姚淑尸体面部朝上,其鼻孔、嘴部、头部均有血迹,胳膊、腿部都有伤痕,双臂自然放在身体两侧,头发散乱,尸体用校服进行了遮盖,现场地面上有被处理过大片血迹的痕迹。
李女士称,尸检报告显示,姚淑体表损伤主要位于颈部,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女士表示,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姚淑尸体时,她头发散乱,右脸肿胀并有紫斑,脸部扭曲变形,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并有血迹,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们怀疑王恒在开始实施犯罪时,除勒脖子致使窒息外,还有暴力袭击行为,有受到钝器攻击的可能,不然单纯地采取勒脖子的方式,不可能致使我女儿鼻子、嘴部大量出血。”
被告人最重可判无期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恶劣的强奸罪量刑标准为: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根据刑法规定,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肯定是不会适用死刑的,那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能适用无期徒刑吗?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第49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 条第2 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但是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 条第3 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 条的原则。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最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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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