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提出的出租车费,不得还价,行为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提出的出租车费,不得还价,行为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不合理服务李某、张某系驾驶私家车载客的非法营运司机。2016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李某、张某各自驾驶私家车在高速路口候客时,遇见从大巴下车后欲乘出租车的张甲。张甲嫌车费贵不愿乘坐张某的小轿车,转而上了李某的小轿车。张某亦跟随坐到该车的后座上,随即,李某启动车辆离开该处。途中,李某、张某与张甲协商车费不成,李某即持甩棍、张某徒手,二人共同殴打张甲,强迫其接受“人民币200元送到目的地”的价格。李某、张某将张甲载至目的地后强行让张甲下车,二人平分赃款人民币200元。
法院判决: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致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价格,以强迫交易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案中,李某张某,联合从事非法营运服务,在张甲接受服务过程中,李某与张某二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张甲接受他们提出的价格要求,并致张甲轻伤,李某与张某二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结语:以上就是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不合理服务,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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