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法院判决与他人结婚
被告人夏某与妻子袁某婚后生育两对双胞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12年,袁某向宣威法院倘塘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后袁某长期外出打工,夏某在家照顾四个孩子。由于妻子长期外出,照顾四个孩子的重担落在了夏某的肩上,夏某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意义,第一次起诉离婚没能离成,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快捷的办法,把之前倘塘法庭送达给他的应诉通知书上的印章取下,粘贴在自行打印的判决书上,伪造准予其与袁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2016年4月,夏某持该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与秦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同年,外出打工的妻子袁某因生病回家,向丈夫夏某索要治疗费,夏某告知袁某他们已经离婚了,并把伪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一份给袁某。袁某觉得蹊跷,决定到倘塘法庭去询问事情的原委。
接待法官看了离婚判决书,觉得民事案号有问题,宣威法院的公章也有问题,于是在电脑上查询一番,除了双方在2012年起诉到法庭,后被调解和好的这个案子之外,再也没有受理过双方的离婚案件。法官立刻意识到可能是夏某伪造了法院的判决书,即刻与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夏某为了与妻子袁某快速解决婚姻关系,才伪造了这样一份离婚判决书。
被妻子揭发获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只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就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所以在本案中行为人一旦伪造法院判决就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情节不是很严重,且事出有因。法院考虑到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宣威法院对其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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