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编造司法支边政策
市民刘先生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可是一直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很难拓展业务。为了能够成为一名律师,刘先生曾经连续6次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是都没有通过。在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刘先生就认识了开办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周某,并且有时候到去学校培训或者借阅试题等。
周某告诉刘某他这里有一个国家“司法支边”的授权,操作成功之后不用司法考试就能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实根本就没有“司法支边”的这个说法,周某只是从“大学生支边”等政策自己编造出来的一个说法。为了让刘先生相信,周某不断添加着“司法支边”需要的条件。2016年9月份,刘先生和周某签了一份关于“司法支边”的委托书。双方在委托书中商定,只要刘先生达到上述条件,通过支边一年,就可以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终的委托书还是刘先生自己从电脑上打出来的,整个过程都没有对周某产生怀疑。
签完委托书之后,刘先生交给了周某7万元钱。此后的一段时间,刘先生催着周某先解决论文的事情,可是周某一直推脱。再后来,刘先生发现联系不上周某了。此时,刘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他就来到历城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报警。
接警之后,民警首先向相关部门了解“司法支边”的事情,发现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整个事情都是周某策划的一个骗局,就是为了骗走刘先生的钱。”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周某还与多人有债务关系,甚至被人司法起诉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民警发现周某已经躲藏起来,原本在济南的落脚点根本找不到他。后来,民警通过周某的一个亲戚处了解到周某在淄博躲藏着。4月13日,民警赶赴淄博,在一处民房内将周某抓获。经审讯,嫌犯周某供认其编造“司法支边”的骗局诈骗刘先生7万元的犯罪事实。
诈骗7万元被抓获获刑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
诈骗罪量刑标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1996年司法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如果具有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以及其他从重情节,那么最多可以判7年,所以骗人一时爽,10年监狱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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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