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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公款还私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2017年06月06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付凤鸣律师
付凤鸣律师
导读:日前,犯罪嫌疑人何玲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何玲娟为归还个人欠款,两个多月侵占公司营业款12万余元。取走公款还私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法邦网律师为您解析。

取走公款还私债

根据网易新闻报道,2016年底,何玲娟被聘为成为银川市金凤区万达购物中心某专卖店的店长。根据公司规定,当天营业现金收入大于3000元的,店长应将收入的现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但何玲娟一直未按规定将营业款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2017年2月13日,该公司负责人发现何玲娟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2月期间,何玲娟利用管理公司现金营业款的便利条件,先后侵占公司营业款共计12万余元。其中11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1万元用于平时消费。归案后,何玲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实践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综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付凤鸣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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