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盗窃室友电脑
根据腾讯新闻报道,前不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阿典是3年前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
3年前,还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的阿典,因盗窃同学财物被移送洪山检察院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阿典的老师,一位年近七旬的教授愿意出面担保,请求检察机关让阿典父子见最后一面。在老教授的恳求下,洪山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
为了了解阿典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原因,检察院工作人员跟随阿典踏上了归途。原来,阿典是小山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为了给他筹集学费,懂事的弟妹主动辍学,和父亲一道外出打工。父亲积劳成疾后,阿典借遍了老师、同学和亲友,但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仍只是杯水车薪。情急之下,他偷走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变卖,被告发。
了解到阿典的家庭情况后,检察院工作人员一方面以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本院作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与导师共同制订帮教方案,还建议学校给予援助。如今,大学毕业后的阿典当上了一名律师。为了感激检察官曾经对他的帮助,他选择致力于失足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决心将检察官的关爱和法律的温情传递下去。
检察官不起诉让其读完大学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这三种不起诉中的法定不起诉的相关知识。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又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将不予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阿典因父患病,盗窃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该行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上述法定不起诉的第一种情形,因此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综上,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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