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策划仙人跳反被坑
2016年12月4日晚11时许,镇江新区丁岗派出所接到一名浙江男子报警,称在镇江新区平昌高速桥下面,他的朋友付某与见女网友时,被暴打了一顿,遭到敲诈勒索。受害人付某心知遇到这样的事,不能跟家里人讲,于是跟对方讲打电话让朋友送钱来。在通话过程中,付某利用嫌疑人听不懂的浙江方言,乘机让朋友报警,称遭遇了敲诈勒索。当警察快到现场时,对方只留下一人等待收钱。可是,对方看到送钱的人较多,感到了害怕。随后,选择了逃跑。嫌疑人在逃避警方抓捕时,从楼下跳了下去,身体有部位被摔伤出血,虽然人未被直接抓住,嫌疑人的血迹却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图为受害人身上被打出的痕迹。
“2017年5月,主犯任某被抓获归案,据悉,任某原先从事休闲娱乐行业,与‘小姐’很是熟稔。涉案的4名女子主要从事色情行业,由于姿色一般,生意不好,双方一拍即合。”丁岗派出所副所长解林称,经过调查,这一团伙共作案6起,采取手机网络交友实施“仙人跳”,7名嫌疑人中,目前5人已归案,4名被执行逮捕,另一人被刑拘。另外两名嫌疑人,警方正在缉拿中。
仙人跳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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